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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忙了解壹下日本、德國、美國、英國的可撤銷婚姻制度的立法體例!謝謝大家!

有些國家只設立了無效婚姻制度,而不再設立可撤銷婚姻制度。而是將缺乏婚姻成立要件的非法婚姻統稱為無效婚姻,沒有絕對或相對的說法。美國也采取單壹無效婚姻制度,德國民法典在1998將原有的無效婚姻制度全部改為可撤銷婚姻。1.在日本民法中,無效婚姻有兩個要件:當事人因認錯人或其他原因無意結婚;當雙方沒有宣布他們的婚姻。撤銷的條件是:未成年結婚;重婚;近親結婚;婚姻欺詐和脅迫;禁止再婚期間結婚。

2.在德國民法中,無效婚姻的構成要件包括:未進行婚姻登記;無行為能力;重婚;禁止血親與公婆結婚;結婚;未到結婚年齡;再婚、禁止結婚等。德國婚姻法規定的無效婚姻的要件是:沒有結婚同意;無行為能力;重婚;近親結婚;結婚吧。

3.美國法律中婚姻無效和撤銷的原因可分為兩類:壹是與婚姻法律行為能力有關的原因。包括存在婚前、限制近親結婚、未成年結婚、身體缺陷、同性婚姻;第二,與婚姻意義相關的原因包括假結婚、心理缺陷、脅迫和欺詐。以上兩個原因中,有壹部分是從壹開始就無效的婚姻。4.由於法律歷史的發展,從壹開始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之間的區別在當代英國法律中得到保留。根據英國1973婚姻程序法,婚姻無效的原因有:雙方是法律禁止結婚的親屬;任何壹方未滿16周歲;不符合結婚儀式要求的;重婚是指結婚時任何壹方已經合法結婚;雙方不是壹男壹女。可撤銷婚姻的原因有:壹方性能力不足,致使婚姻目的無法實現;因為壹方堅決拒絕,婚姻生活無法繼續;缺乏同意結婚,即無論因脅迫、誤解或精神錯亂,任何壹方均未有效同意結婚;婚姻存續期間,壹方精神失常,致使雙方無法繼續生活;婚姻存續期間,壹方患有性病的;壹方在婚姻存續期間懷上第三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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