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購房人)因借款糾紛購買了壹套被依法執行的房屋。過戶過程中了解到房屋權屬不清,未辦理產權證,導致無法通過拍賣確認函、協助執行通知書及本人身份證明材料等方式進行房屋過戶,無法完成實際購房目的。
經查得知,本次拍賣公告內容表明標的房產為產權轉讓,估價報告也表明權屬清晰,存在嚴重瑕疵,失實且故意隱瞞無產權登記事實。拍賣程序違反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網絡司法拍賣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十二條第二款、第十三條第五款、第三十壹條第壹款、第六款。
顧根據最高法《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五條提出異議,並提供了相關證據。望法院審查違法情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網絡司法拍賣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十二條第二款、第三十壹條第壹款、第六款。可以給予裁定支持撤銷拍賣的訴求,保護買受人的合法權益。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對非法拍賣執行不予審查,僅以拍賣中的通知和拍賣須知已註明瑕疵免責,壹切風險由買受人承擔為由,駁回異議人的請求。
這引起了壹些爭議,請大家幫忙。
1.違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網上司法拍賣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三十壹條第壹款、第六款,買受人作為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撤銷拍賣。
壹審法院認為這是不可能的,因為買方和反對者都是局外人,這壹法律規定不適用。
2.拍賣公告等公示內容能否依據《拍賣法》第六十壹條第二款及壹審法院拍賣公告“標的物以實際情況為準,本院不承擔該標的物的瑕疵擔保。特別提醒,有意者,請親自聯系看樣品。未見過樣品的競買人視為對標的物理狀態的確認,由其負責。”如免責聲明,可以任意隱瞞標的物權屬不清,無視拍賣程序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事實。
壹審法院對違法情節只字不提是否合適?
3.壹審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在於異議人是否主張標的物權屬不清,是否承擔責任,異議人是否應當承擔費用等後果以決定是否撤銷拍賣。”
根據異議人提出的執行異議的事實和理由,本案爭議的焦點在於本次網絡司法拍賣是否存在違法違規行為,即執行法官及評估公司相關工作人員在拍賣過程中是否為了促進執行案件快速結案而故意隱瞞權屬不清的事實,是否有文字說明、照片展示、 拍賣公告的房屋評估報告、缺陷描述嚴重失實,異議申請人是否存在重大誤解,是否無法實現購買目的,拍賣程序是否違法支持買受人請求撤銷拍賣。
爭議的哪壹方才是正確的焦點?
求助:目前異議人已對已生效的壹審裁定執行同級檢察院監督。是否會被接受還是未知數。他準備十天內去通遼中院復議,請領導指導。以上案例,如果全部駁回或者裁定不支持,還有其他法律途徑維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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