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報登記範圍根據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排汙申報登記的範圍和對象是所有直接或間接向環境排放汙水、廢氣、固體廢物、噪聲、振動、電磁輻射、放射性等汙染的排汙者,如工業企業、商業機構、服務機構、社會團體、黨政團體、公用事業、軍事單位等生產、經營、管理(或科研)活動。申報報名程序:1。正常申報汙染物的,必須在每年12+05前向環境監測機構申報下壹年度正常運行條件下排放汙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濃度,並提供排汙相關資料。排汙者申報下壹年度排汙量,應當以本年度實際排汙情況和下壹年度生產計劃要求的排汙情況為依據。2 .新、擴、改申報新、擴項目應在項目試生產前3個月內辦理試生產期間的申報手續。項目通過竣工驗收後1個月內辦理正常生產申報登記手續。3.變更申報當排放汙染物的種類、數量、濃度、強度、排放去向、排放方式、汙染處理設施、排汙口監控裝置等需要重大變更時,應當在變更後3日內辦理變更手續。4.建設申報鎮以上規劃區內的建設單位必須在開工前15天內辦理排汙申報登記手續。未按上述時限按時報告的,視為拒報,依法處置。報名和填報要求是1。申報表壹式兩份,每份需加蓋公章,並提交至縣環保部門環境監測機構。環境監測機構收到排汙申報登記表後,應在規定時間內作出審核決定,並將1份返還排汙者。2.所有數據應用阿拉伯數字填寫,所有文字描述應用漢字。3.必須用鋼筆和簽字筆填寫,藍黑墨水均可。字跡工整清晰,塗改後必須蓋章有效。4.排汙單位申報的相關數據,經環境監測機構核準後,作為征收排汙費、發放排汙許可證、環境統計等環境管理制度執法管理的依據。申請和註冊的時限為7個工作日。
法律客觀性:
排汙申報登記制度是指排汙單位依法向當地環境保護部門申報登記其排汙情況,並提供有關汙染防治的技術資料,環境保護部門依法進行審查監督的壹項環境管理制度。它是及時準確地掌握汙水排放和汙染信息的有效途徑,也是環保部門進行其他相應管理的基礎。我國主要的環境保護法律法規都規定了這壹制度。該制度的基本要求是,排汙單位應當向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登記其汙染物排查設施和處理設施以及在正常運行條件下排放汙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濃度,並提供汙染防治的相關技術資料;排放汙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濃度有重大變化的,應當及時申報。不執行本制度,拒報或者謊報汙染物排放申報登記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或者罰款的行政處罰。罰款數額按照《水汙染防治法實施細則》和《大氣汙染防治法實施細則》的規定在300元以上。排汙許可證制度是環境管理的壹項基本制度。是指所有向環境排放汙染物的單位,必須取得環境管理部門頒發的許可證後,方可排放汙染物的壹種制度。這壹制度在國外被視為汙染防治法的支柱。這壹制度的實施通常分為申請、審查、認證、監督檢查等幾個階段。對不按許可證要求排放汙染物的,管理部門可吊銷已發放的許可證,並可對違反規定者給予其他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