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查私人住宅時,警察必須出示搜查證。警察不得隨意傳喚他人。人民警察出示人民警察證後,可以口頭傳喚當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
法律規定,公民的人身權利不可侵犯,住宅內的和平權從屬於人身權利,為住宅成員所獨有。
公民的私人生活空間,尤其是居住安寧權受法律保護,其本質是私人生活的自由與安寧,因為家是私人生活的載體,是公民最安全、最隱秘、最獨立的世界,也是公民隱私權、財產權等權利和自由的象征。
住宅安寧權是指公民在住宅和個人生活中享有的人格權,包括個人信息支配權、個人生活自由權和私人領域的占有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七條* * *中國人民和中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或者經人民法院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 * *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三十六條* * *進行搜查的時候,必須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證。
在執行逮捕、拘留的時候,在緊急情況下,可以不帶搜查證進行搜查。第壹百三十七條搜查的時候,應當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鄰居或者其他證人在場。
搜查婦女身體應當由女性工作人員進行。
第壹百三十八條搜查的筆錄應當由調查人員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在逃或者拒絕簽名、蓋章的,應當在筆錄中註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