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因產品缺陷造成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受害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賠償。屬於產品生產者責任,產品銷售者賠償的,產品銷售者有權向產品生產者追償。屬於產品銷售者的責任,產品生產者賠償的,產品生產者有權向產品銷售者追償。因此,壹旦出現產品質量問題,建議消費者及時收集證據,如購買時的發票、家庭傷害的認定、產品質量缺陷導致的家庭傷害之間的因果關系等。,並可以向對方主張侵權或違約。此外,該法還規定,消費者與經營者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可以與經營者協商解決,可以請求消費者協會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調解組織調解,可以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可以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交仲裁機構仲裁,甚至可以選擇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可以依法要求銷售者修理、更換或者退貨。如果造成其他損失,也可以要求賣家賠償損失。可以要求消費者協會組織調解,也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投訴,必要時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同時,註意收集和保存相關證據,如賣家的經營資質、產品銷售信息網頁、賣家網店發布的促銷照片、文字內容、銷售承諾、與賣家的交易和談判記錄等。因為虛擬證據不穩定,容易丟失,必要時可以去公證處公證保全,或者訴至法院申請證據保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八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當依照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承擔民事責任: (壹)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二)商品不具備商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且銷售時未作說明的;(三)不符合商品或者其包裝上標明的商品標準;(四)不符合以商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條件的;(五)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銷售失效、變質商品的;(六)出售的商品數量不足;(七)服務內容和費用違反約定的;(八)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消費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的要求;(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損害消費者權益的情形。經營者未盡到對消費者的安全保障義務,給消費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