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禁物品包括:
壹.生化產品、傳染性和感染性物質
如病菌、炭疽、寄生蟲、排泄物、醫療廢物、骨骼、動物器官、肢體、未經硝化的皮膚、未經藥物處理的動物骨骼等。
二。瀕危野生動物及其產品
如象牙、虎骨、犀牛角及其制品。
三。禁止進出境的物品
如對人畜健康有害、來自疫區、能傳播疾病的食品、藥品或其他物品;涉及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
擴展數據:
《快遞暫行條例》規定:
第四條郵政管理部門應當督促、指導提供郵政寄遞服務的企業(以下簡稱郵政寄遞企業)落實收寄驗視制度,督促其加強郵政寄遞安全管理;督促和指導寄遞企業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和培訓;依法對寄遞企業進行安全監督檢查,查處收寄違禁物品的違法行為。
第五條用戶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有關部門關於違禁物品的規定,不得寄遞違禁物品,不得在郵件、快件中夾帶違禁物品,不得將違禁物品隱匿或者謊報為其他物品。
第六條寄遞企業應當在其營業場所及其他方式公示本規定及相關指導目錄。
第七條寄遞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訓制度,加強從業人員的防範意識、識別知識和違禁物品處置能力。未經安全教育和培訓的員工不得上崗作業。
第八條寄遞企業應當嚴格執行收寄驗視制度,依法當場查驗用戶寄遞的物品是否屬於違禁物品,物品的名稱、性質、數量是否與寄遞明細清單填寫的內容壹致,防止違禁物品進入寄遞渠道。
第九條寄遞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安全檢查制度,配備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安全檢查設備,安排具有專業技能的人員對郵件、快件進行安全檢查。
第十條郵寄企業應當制定違禁物品處置預案,根據情況變化及時修訂,並向郵政管理部門備案。如在投寄過程中發現違禁物品,應按照預案規定妥善處置。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國家郵政局-國家郵政局、公安部和國家安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