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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開具的無犯罪證明怎麽開?

沒有無犯罪記錄證明的,當事人可以持申請人的公民身份證、證明申請書和有關執業證件或者表格,向證明對象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開具證明或者簽署證明。無犯罪記錄證明是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當事人“沒有犯罪”的證明。

派出所出具的無犯罪證明如下:

1.攜帶相關資料直接到戶籍所在地派出所辦理《無犯罪記錄證明》。具體信息是;

(1)申請無犯罪記錄證明時,當地戶籍公民須出示身份證並提供復印件;

(2)非本地戶籍人員申請無犯罪記錄證明須出示身份證、居住證或護照等身份證明原件,並提供復印件;

(3)各地原戶籍人員在辦理無犯罪記錄證明時,須出示本人身份證(或其他身份證明)和原戶籍所在地派出所的戶籍證明材料。戶籍證明材料應當載明申請人在當地居住期間的姓名、性別、身份證號、出生日期、住址、起止時間(公安機關確認的除外),並提供復印件。

2.去戶籍所在地村委會或居委會開證明。具體流程如下:

(1)相關負責人了解具體內容,然後蓋章簽字;

(2)報社區民警,簽字蓋章;

(3)去派出所最後簽字蓋章,出具《無罪證明筆錄》。

出具無犯罪記錄證明的作用是證明當事人無犯罪記錄,無犯罪行為。具體功能如下:

1.目前無犯罪記錄證明主要適用於服兵役、入黨、招錄公務員等政審。從事金融、安保、航空、法律等有特殊要求的職業,出國時,基本上也需要出具無犯罪記錄證明;

2.公民因出國定居、留學、探親或在國內求職等原因,需要辦理違法犯罪記錄公證。申請工作。法律、法規、規章明確規定無相關違法犯罪記錄等限制就業的。需要註意的是,如果不能提供所需的無犯罪記錄證明,可能無法通過考察,影響就業和入學。

法律依據

刑法第100條

依法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應當如實向有關單位申報其在參軍或者就業時受過刑事處罰,不得隱瞞。

犯罪時不滿18歲被判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人,免除前款規定的報告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286條

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應當封存有關犯罪記錄。

犯罪記錄被封存的,除司法機關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按照國家規定進行查詢的以外,不得向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提供。依法查詢的單位應當對封存的犯罪記錄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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