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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會給被告看起訴書嗎?

法庭將向被告出示起訴書。

在民事訴訟中,雙方當事人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加壹提交證據材料的份數。雙方都可以收到對方向法院提交的證據材料。因此,被告可以查看原告提交的證據。

詳情如下:

1.法院受理案件後,會將起訴狀副本送達被告,起訴狀副本中有附於原告的證據清單。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人民法院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自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

2.答辯書應當記錄被告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和聯系方式;

3、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和住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和聯系方式;

4.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

5.被告未提交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的審理。

關於證據保全的法律規定如下:

1.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訴訟參與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證據保全,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動采取保全措施。被保全的事實材料應當是能夠證明案件相關事實的材料,這些材料很可能毀損、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被保全的證據材料不能提交法院;

2.因壹方當事人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導致判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作出財產保全裁定;當事人不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財產保全措施時,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未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責令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執行;

3.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將對其合法權益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前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未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必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責令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執行。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後十五日內不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

綜上,起訴書可以給被告人看。因為法律規定,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理後,應當確定合議庭組成人員,至遲在開庭十日前將人民檢察院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人及其辯護人。起訴書特指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程序,代表國家向人民法院對被告人提起公訴的法律文書。寫起訴書時,要針對不同性質的案件,寫出法律規定的犯罪特征。必須把犯罪的時間、地點、手段、目的、過程、後果等內容寫清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八十七條

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理後,應當確定合議庭的組成人員,並至遲在開庭十日前將人民檢察院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人及其辯護人。

審判前,法官可以召集公訴人、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了解回避、出庭證人名單、非法證據排除等與審判有關的問題,聽取意見。

人民法院確定開庭日期後,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開庭的時間、地點,傳喚當事人,並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少應在開庭前三天送達。公開審理的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提前公告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地點。

上述活動應當記入筆錄,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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