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接受報告;
2.立案;
3.調查取證;
4.告知;
5.作出處罰決定或者出具調解協議;
6.治安案件自受理之日起辦理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重大復雜的,可以延長三十日;
7.案件被認定的期間不計入處理期間;
8.可以去派出所查詢案件進展。
警察局處理的案件類型:
1.刑事案件:涉及觸犯刑法的行為,如盜竊、搶劫、故意傷害等。
2.治安案件:違反治安管理規定,如醉酒滋事、非法集會等;
3.交通事故:涉及道路交通安全的事故處理;
4.民事糾紛:個人或單位之間涉及財產、合同等民事權益的糾紛;
5.行政案件:違反行政法規的行為,如無照經營、汙染環境等。
綜上所述,派出所處理案件的流程包括接報、立案、調查取證、告知當事人、作出處罰或調解,壹般需要在30日內完成,但對於重大或復雜的案件可以適當延長,案件認定的時間不計入處理期限,公眾也可以查閱案件進展情況。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的程序
第258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行政案件應當結案:
(壹)作出不予行政處罰的決定;
(二)依照本規定第十章的規定,達成調解或者和解協議並已履行的;
(三)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並已執行;
(四)違法行為涉嫌構成犯罪並轉化為刑事案件的;
(五)判決作出後,由於被執行人滅失或者死亡等客觀原因,不可能或者沒有必要執行的。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169條
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受理公民打拐、報案、控告、舉報或者犯罪嫌疑人主動投案,詢問情況,並制作筆錄。核實後,由誘拐者、報案人、控告人、報案人、自首人簽名、按手印。必要時,應對該過程進行記錄和錄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壹百壹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都有權利和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舉報。
被害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檢舉、控告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報案、控告和舉報。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有權機關處理,並通知舉報人、投訴人、舉報人;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必須采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采取緊急措施,再移送主管部門。
犯罪分子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適用第三款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