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頭協議對應的是書面合同,法律規定某些種類的合同必須以書面形式簽訂,否則必須有第三方的證明或口供。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十六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采取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法律規定使用特定形式的,應當符合法律規定。"
《合同法》第十條規定,當事人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訂立合同。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因此,可以認為口頭協議也是壹種合同形式。如果口頭協議得到雙方認可,則在法律上被認定為有效。但如果壹方違約,可以形成完整的證據鏈,口頭約定也具有法律效力。
如果國家法律要求簽訂書面合同,但雙方僅作出口頭約定,索賠人能夠證明自己履行了約定的,可以認定為有效。
根據法律規定,訂立合同的形式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是口頭的。
口頭合同比書面合同簡單易行。只要法律沒有規定必須訂立書面合同,口頭合同只要是雙方意思的真實表達,同樣有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四十條格式合同條款的無效
有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規定的情形,或者提供格式條款的壹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或者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格式條款無效。
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合同無效:
(壹)壹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
(四)損害公眾利益的;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