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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不能超過標的物的法律規定。

法律分析:

財產保全的數額不得明顯超過訴訟標的額,否則,當事人可以書面請求解除保全措施的超出部分,法院應當及時解除對超出部分的保全。財產保全被申請人在案件審理中提出超出法院標準的財產保全,並書面要求解除保全措施超出部分的,法院應當在收到申請後及時告知申請人,詢問申請人意見並記錄在案,不能不問而定。法院經審查認為確屬超標保全的,應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二十壹條第二款的規定,及時裁定解除對超標部分財產的保全。符合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認定被申請人的財產被超標準保全: (壹)被申請人實際凍結的資金總額超過被裁定保全的數額;(二)被查封、扣押的可分割財產的總價值扣除折舊和將來可能發生的保管、拍賣等費用後的余額,明顯超過裁定保全的數額。法院應當將超標準保存的檢查結果告知當事人,聽取當事人的意見,並制作筆錄。

申請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根據實際保全的財產數額,按照下列標準繳納:

1.財物數額不超過1000元或者不涉及財物數額的,每件繳納30元;超過1000元至65438+萬元的部分,按照1%支付;超過65438+萬元的部分按0.5%繳納。但是,當事人申請保全措施所支付的費用最高不得超過5000元。

2.申請財產保全,需要提交保全擔保,保全擔保的金額相當於訴訟請求的金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零壹條

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對其合法權益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如果沒有提供擔保,將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必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被責令采取保護措施的,應當立即執行。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未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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