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如果行政機關認定公民的違法行為尚不嚴重需要處罰,或者處罰主體受法律特別保護,將直接撤銷處罰或者直接作出不予處罰的決定,需要制定相應的文件將最終處理結果告知當事人,避免行政爭議。可以免除處罰的情形有三種:未滿14周歲的人實施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實施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公安機關根據行政案件的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以下決定: (壹)確有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其情節輕重和危害後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二)有違法行為,但依法沒有行政處罰的,作出不予行政處罰的決定;違法所得、非法財物、違禁品和管制器具予以追繳或者沒收;(三)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行政處罰的決定;(四)給予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收容教育、收容教育等待遇,依法作出決定;(5)違法行為涉嫌構成犯罪的,應當轉為刑事案件或者移送有權處理的主管機關或者部門處理,無需撤銷行政案件。公安機關作出行政決定的,應當附卷;(六)發現違法行為人有其他違法行為的,在依法作出行政處理決定的同時,通知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處理。?依照前款第(三)項決定不予行政處罰的案件,發現新的證據的,應當依法及時調查;能夠認定違法行為的,應當依法重新作出決定,撤銷原不予行政處罰的決定。?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機關應當在作出不予行政處罰或者處罰決定之日起二日內,將決定書副本發送被侵害人。無法送達的,應當註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條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並責令其監護人加以管教;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實施違法行為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