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派出所的口頭傳喚必須有壹定的法律依據。公安機關在偵查刑事案件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有權傳喚犯罪嫌疑人或者涉案人員。這就要求公安機關掌握了壹定的證據或者線索,認為被傳喚人可能與案件有關,需要其協助調查或者說明情況。
其次,口頭傳喚必須遵循法定程序。公安機關在決定口頭傳喚前,應當核實被傳喚人的身份、住址等基本信息,確保傳喚對象的準確性。同時,口頭傳喚應當在合法合理的範圍內進行,不得侵犯被傳喚人的合法權益。在傳喚過程中,公安機關應當告知被傳喚人的權利和義務,並保證其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此外,口頭傳喚也需要考慮實際情況和必要性。公安機關在決定口頭傳喚時,應當綜合考慮案件的性質、情節、社會影響等因素,確保傳喚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對於違法情節輕微或者證據不足的,公安機關應當謹慎使用口頭傳喚措施,避免濫用職權或者侵犯公民權益。
綜上所述,派出所口頭傳喚應當以壹定的法律依據為基礎,遵循法定程序,並考慮實際情況和必要性。公安機關行使口頭傳喚權時,應當保證傳喚的合法性、合理性,確保被傳喚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119條規定:
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件。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註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