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妥善保管被扣押、凍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財產及其孳息,以備核查。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處置。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或者不宜長期保存的物品,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作為證據的實物應當隨案移送。不宜移送的,清單、照片或者其他證明文件應當隨案移送。
在偵查活動中發現的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物品、文件,應當予以扣押;與案件無關的物品和文件不得扣押。扣押的物品和文件應當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或者損毀。"
對扣押的物品、文件、郵件、電報或者凍結的存款、匯款,發現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以內解除扣押、凍結,返還原主或者原郵電機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七條。
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和利害關系人對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壹的,有權向司法機關申訴或者控告:
(壹)法定期限屆滿未解除、解除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
(二)應退還的保釋保證金未退還的;
(三)對與本案無關的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
(四)查封、扣押、凍結應當解除的;
(五)侵占、挪用、私分、調換或者違反規定使用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的。
受理申訴或者控告的機關應當及時處理。對處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檢察院申訴;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檢察院申訴。人民檢察院應當及時審查申訴,情況屬實的,通知有關機關予以糾正。
第145條
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文件、郵件、電報或者被凍結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發現確實與本案無關的,應當在三日內解除查封、扣押、凍結,並予以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