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行政案件審理程序規定延長辦案期限。
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重大復雜的,經上壹級公安機關批準,可以延長三十日。辦理其他行政案件有法定期限的,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辦理。
鑒定期間為了查清案情,不計入辦案時限。
因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逃逸等客觀原因不能在法定期限內作出行政處理決定的,公安機關應當繼續調查取證,向被侵害人說明情況,依法及時作出處理決定。
二、審查和調查哪個更嚴重?
壹般來說,審查比調查更嚴重。壹般情況下,當事人只是被監察機關調查,也就是說當事人只是被懷疑。調查結束後,監察機關發現不存在違法行為的,將終止調查。偵查終結後,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人民檢察院發現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將提起公訴。所以審查比調查更嚴肅。如果當事人被審查,就意味著他已經掌握了犯罪事實,有可能被判處刑事處罰。
第三,二次留置需要通知家屬嗎?
拘留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壹次,延長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監察法中沒有規定留置延期必須告知家屬。拘留被調查人後,應當在24小時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單位和家屬,但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幹擾證人證言或者串供,妨礙調查的除外。阻礙調查的情形消失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所在單位和家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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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二十二條被調查人涉嫌貪汙賄賂、失職瀆職等嚴重職務違法行為或者職務犯罪,監察機關已經掌握部分違法犯罪事實和證據,仍有重要問題需要進壹步調查,且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經監察機關批準,可以依法將被調查人羈押在特定場所:
(壹)涉及重大復雜案件的;
(二)可能逃跑或者自殺的;
(三)可能串通或者偽造、毀滅、轉移、隱匿證據的;
(四)可能有其他妨礙調查的行為。
監察機關可以依照前款規定,對涉及行賄犯罪或者同壹職務犯罪的人員采取留置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