盤錦市最低工資標準調整政策解讀經市政府同意,根據《遼寧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調整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遼人社發[2021]13號),全市最低工資標準由2021調整為1。調整後,月最低工資標準為1610元/月,非全日制勞動者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為16.3元/小時。
最低工資標準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者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依法應當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用人單位執行最低工資標準時,應當消除:加班費;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特殊津貼;國家規定的職工福利待遇。
最低工資標準壹般采取月最低工資標準和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兩種形式。月最低工資標準適用於全職員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適用於非全職員工。
下列項目不屬於我市最低工資標準的壹部分,
(壹)延長工作時間和工資;
(2)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和條件下的津貼;
(三)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職工福利等。註:每小時最低工資適用於非全日制就業工人。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差額部分;不支付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法律依據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工資,是指用人單位根據勞動合同的約定,以各種形式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
第五條。工資應以法定貨幣支付。不得以實物或有價證券代替貨幣支付。
第六條。用人單位應當將工資支付給勞動者本人。勞動者因故不能領取工資的,其親屬或者他人可以委托其領取。用人單位可以委托銀行支付工資。用人單位必須書面記錄員工工資領取的金額、時間、領取人的姓名和簽名,並保存兩年以上備查。用人單位在支付工資時,應當向勞動者提供其個人工資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