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管理要以人民健康為中心,堅持風險管理、全過程控制、社會共治的原則,建立科學嚴密的監督管理體系,全面提升藥品質量,保障藥品安全、有效和可及性。
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主管全國藥品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藥品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配合國務院有關部門實施國家藥品產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藥品監督管理工作。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藥品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藥品監督管理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二十四條* * *在我國上市的藥品,應當經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並取得《藥品註冊證》;但不實行審批管理的中藥材、中藥飲片除外。實行審批管理的中藥材、中藥飲片品種目錄由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中醫藥主管部門制定。
申請藥品註冊,應當提供真實、充分、可靠的數據、資料和樣品,證明藥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質量可控性。
第三十壹條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應當建立藥品質量保證體系,配備專門人員,獨立負責藥品質量管理。
《藥品上市許可證》持有人應當定期審查受委托的藥品生產企業和藥品經營企業的質量管理體系,監督其持續質量保證和控制能力。
第三十二條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可以自行生產藥品,也可以委托藥品生產企業生產藥品。
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自行生產藥品的,應當依照本法規定取得藥品生產許可證;委托生產的,應當委托有資質的藥品生產企業生產。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與受委托生產企業應當簽訂委托協議和質量協議,並嚴格履行協議規定的義務。
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制定藥品委托生產質量協議指南,指導和監督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和委托生產企業履行藥品質量保證義務。
不得委托生產血液制品、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和醫藥類易制毒化學品;但是,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