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斷用人單位是否存在就業歧視,主要看用人單位是否基於與工作能力無關的因素和職業的內在需要而區別對待勞動者,從而損害勞動者的平等就業權利。
《勞動法》、《就業促進法》、《婦女權益保障法》、《殘疾人保障法》明確規定,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依法自主擇業的權利。
根據現有法律規定,用人單位不得以民族、種族、宗教信仰、性別、殘疾、傳染病病毒攜帶、農村流動人口身份等理由對勞動者進行不合理的區別對待。
就業歧視中,性別歧視是典型的。就業性別歧視是指用人單位在就業機會或職業待遇上基於性別做出的區別、排斥或限制,與職業能力和職業內在需求無關。這些行為的影響足以侵犯或阻礙公民的平等就業權。
就業歧視的主要表現:
1,戶籍制度與城鄉就業歧視。
2.性別歧視。
在男女平等就業和保障婦女權益方面,中國頒布了《勞動法》、《婦女權益保障法》、《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等壹系列法律法規。
《勞動法》第十三條特別強調,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就業權利。在錄用職工時,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但國家規定的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除外。
然而,在現實中,即使這些法律法規規範了雇主和雇員之間的法律關系,就業領域仍然存在嚴重的性別歧視。
3.年齡歧視。在壹些招聘廣告中,經常可以看到與年齡相關的限制性條件,比如招聘文秘人員,壹般要求女性,年齡在22-28歲之間。
同時,由於中國人口眾多,就業結構趨於年輕化。壹些雇主在招聘時設定了近乎苛刻的年齡限制,將大量大齡求職者排除在外。越來越多的企業在招聘員工時將年齡限制在35歲以下。
有些單位用強制的方法,讓達到壹定年齡的員工自動離職或退休,或者員工到了壹定年齡,升職會受到影響。
4.身高歧視。身高也成為了歧視的對象。在中國,社會普遍認為矮愛高的人形象不好。這種非工作能力有什麽缺陷?身高大多由遺傳因素決定,這是個人無法控制的。
壹些用人單位往往在招聘公告中對求職者的身高做出硬性規定,身高不“達標”的求職者甚至被剝奪面試機會。有的單位如某地教育部門,在重新認定教師職業資格時,規定身高160 cm以下的男性不得擔任教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