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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後涉案物品的處理

具體分析,判處沒收財產,上繳國庫。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生效後,有關機關應當根據判決處理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及其孳息。查封、扣押、凍結的贓款贓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還被害人的以外,應當上繳國庫。不涉及財產的,應當返還被告。

壹、檢察院案件管理部門如何處理扣押的涉案物品?

1.人民檢察院案件管理部門保管扣押的涉案物品,並對查封、扣押、凍結、處理涉案財物的工作進行監督管理。對違反規定的行為提出整改意見;涉嫌違法違紀的,向檢察長報告。

2.法律依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669條。

二、贓物和贓款的處理方式有哪些?

由於查封、扣押、凍結的主體不同,人民法院判決後對立案財產的處理程序也不同。

1.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時,應當審查偵查機關凍結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款物是否附有金融機構出具的原始憑證。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決後,應當通知金融機構將其上繳國庫,然後將判決書送達有關金融機關。金融機構應當在接到執行通知後15日內向人民法院發送執行回執。

2.被查封、扣押、凍結的贓款贓物未依法移交的,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生效後,由原審人民法院通知查封、扣押、凍結機關上繳國庫,同時將通知書和判決書送達有關財政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機關應當在收到執行通知後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發送執行回執。

3.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生效後,原審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生效法律文書處理。除非依法返還被害人,否則予以沒收,上繳國庫。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4、對於贓款贓物應當返還被害人的合法財產,如果無人認領,應當予以公告。公告滿壹年無人認領的,依法上繳國庫的無人認領的款物,上繳國庫後有人認領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向政府財政部門申請提取或者返還。原件已經拍賣或者變賣的,應當返還價款。

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人民檢察院案件管理部門對扣押的涉案物品進行保管,並對查封、扣押、凍結、處理涉案財物的工作進行監督管理。希望以上內容能對妳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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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凍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財物和孳息,並制作清單,隨案移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處置。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或者不宜長期保存的物品,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作為證據的實物應當隨案移送。不宜移送的,清單、照片或者其他證明文件應當隨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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