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是權益受損
法院作出判決時,如果當事人不申請執行,最直接的影響就是自身權益受損。無論是涉及金錢、財產還是其他權益的判決,如果不是通過執行程序來實現,那麽這些權益都得不到保障。
二是執行時效喪失
在民事訴訟中,申請執行是有時效的。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申請執行的,可能喪失申請執行的權利。這就意味著,即使以後想執行判決,也不壹定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因為訴訟時效已經過了。
第三,被執行人逃避責任
對於被執行人來說,如果判決不執行,可能會借機逃避法律責任。這可能導致判決成為壹紙空文,無法達到其應有的法律效力。
第四,影響司法公信力
不申請執行判決也會對司法公信力產生負面影響。當公眾看到判決沒有得到執行時,他們可能會懷疑司法系統的公正性和權威性,從而損害司法公信力。
五、可能面臨強制執行。
雖然當事人沒有主動申請執行,但不代表判決無效。在某些情況下,法院可以依職權或根據其他當事方的申請執行尚未執行的判決。此時,不僅當事人的權益可能受損,還可能面臨額外的法律責任。
總而言之:
判決生效後不申請執行,會導致權益受損、喪失執行時效、被執行人逃避責任、影響司法公信力、可能被執行等壹系列不良後果。因此,當事人應積極履行判決義務,及時申請執行,維護自身權益和司法公正。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236條規定: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壹方拒不履行的,另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法官移送被執行人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246條規定:
申請期限為兩年。申請中止或者中斷執行時效的,適用法律關於訴訟時效中止或者中斷的有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313條規定:
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