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在互聯網上公布裁判文書的規定》。
第八條人民法院在網上公布裁判文書時,應當匿名下列人員:
(壹)婚姻、家庭和繼承糾紛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二)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證人、鑒定人;
(3)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第九條依據本規定第八條處理匿名時,應當根據下列情況處理:
(1)保留姓氏,將名替換為“a”;
(二)少數民族名稱,保留第壹個字,其余用“壹”代替;
(3)外國人、無國籍人姓名的中文譯名,保留第壹個字,其余用“a”代替;外國人、無國籍人的英文名,保留第壹個英文字母,刪除其他內容。
如果匿名處理後出現不同姓名重復,可以在姓名後加阿拉伯數字加以區分。
第十條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時,應當刪除下列信息:
(壹)自然人的家庭住址、通訊方式、身份證號碼、銀行賬號、健康狀況、車牌號、動產或者不動產權屬證書號碼等個人信息;
(二)法人和其他組織的銀行賬號、車牌號、動產或者不動產權屬證書號碼等信息;
(三)涉及商業秘密的信息;
(四)家事、個人權益等糾紛中涉及個人隱私的信息;
(五)技術調查措施信息;
(六)人民法院認為不宜公開的其他信息。
依照本條第壹款刪除信息影響對裁判文書正確理解的,應當用“×”號部分替代。
第十壹條人民法院在互聯網上公布裁判文書,應當保存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和辯護人的下列信息:
(壹)除按照第八條規定的匿名處理外,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是自然人的,保留姓名、出生日期、性別、戶籍所在地縣、區;當事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保留名稱、住所和組織機構代碼,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委托代理人或者辯護人是律師或者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保存姓名、執業許可證號以及律師事務所、基層法律服務機構名稱;委托代理人或者辯護人是其他人員的,應當寫明姓名、出生日期、性別、居住地的縣、區以及與當事人的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