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九條娛樂場所申請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的,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娛樂場所申請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時,應當提交投資者、擬任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負責人沒有本條例第五條規定情形的書面聲明。申請人應當對書面聲明的真實性負責。
受理申請的文化主管部門應當與公安部門或者其他有關單位核對書面聲明,公安部門或者其他有關單位應當予以配合;經核實屬實的,文化主管部門應當進行實地檢查,並依照本條例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作出決定。批準的,頒發《娛樂經營許可證》,並按照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的規定核定娛樂場所容納的消費者人數;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消防、衛生、環境保護等需要辦理審批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辦法》第二條有經營能力的公民,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領取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依法開展經營活動。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十條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每年組織從業人員進行健康檢查,從業人員取得有效健康證明後,方可上崗。患有痢疾、傷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的人員,以及患有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的人員,在未治愈前,不得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工作。
第二十二條國家對除公園、體育場館和公共交通工具以外的公共場所實行衛生許可管理。
公共場所經營者在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後,還應當在開業前按照規定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申請辦理衛生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