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對於刑事案件,壹般是比較嚴重的。試行後會有壹個有效的緩沖期,有效期滿後再執行。判決下達後,十天生效。如果十天內沒有上訴,那麽判決就已經生效。按照慣例,壹般壹個月實施壹到兩次,所以實施時間應該是半個月到壹個月。也就是說,刑事判決下來後,執行必須等待其生效。如果當事人在上訴期間不上訴,判決生效,然後法院會在十日內移交給相關公安機關。需要註意的是,死刑的執行涉及核準、認定等環節。壹般如無特殊安排,最高法院下達核準通知書後十日內即可執行。判決書應當送達人民檢察院、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也可以送達被告人的近親屬。判決生效後,還應當送達被告單位或者原住所地公安派出所,或者被告單位的登記機關。刑事判決的生效時間,要區分不同的情況。壹審判決生效時間取決於當事人是否提起上訴,或者檢察院是否抗訴。如果沒有,十天後生效。如果是,根據二審的裁定,中國是二審終審制。所以二審的結果,無論是維持原判還是新判決,都是自送達之日起生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罪犯被交付執行的,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在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將有關法律文書送達公安機關、監獄或者其他執行機關。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依法收監執行。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交付執行前剩余刑期不足三個月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被判處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機關執行。少年犯應該在少年管教所接受懲罰。執行機關應當及時將罪犯收押,並通知罪犯的家屬。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執行期滿,由執行機關發給釋放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