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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寫錯是誰的責任?

壹般情況下,如果檢察院或者法院出具的判決書是錯誤的,那麽他們就應該承擔法律責任。如果公安機關或者其他執法部門作出的判決有錯誤,可以依法向法院起訴判決中的文書錯誤,然後下壹次更正裁定予以更正,不承擔任何責任。如果法院判決有錯誤,可以向法院申請更正文書錯誤,法院可以裁定更正。法院判決有很多錯誤,如果不直接去找法官申訴也要看具體情況。

判決書,在法律術語中,是指法院根據判決書撰寫的文書。是法律領域常用的壹種應用文體,包括民事判決書、刑事判決書、行政判決書和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

在現行法律中,當判決中出現書寫錯誤或法律文書計算錯誤、遺漏、訴訟費用計算錯誤等筆誤時,法院可以通過非上訴裁定糾正錯誤。如不服壹審判決,可在上訴期內向二審法院提出上訴;如果上訴期限已過,可以申請再審,也可以向檢察院提出抗訴。法官在裁判文書宣告或者送達後,發現書寫錯誤嚴重的,應當收回裁判文書,分別通過校對、重新制作裁判文書或者作出裁定等方式予以更正。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五十四條的規定適用於下列範圍:

不可受理;

(二)對管轄權有異議的;

(3)駁回起訴;

(四)保全和先予執行;

(五)批準或者不批準撤訴;

(六)訴訟中止或者終止;

(七)糾正判決書中的筆誤;

(八)中止或者終止執行;

(九)撤銷或者拒絕執行仲裁裁決;

(十)不執行公證處出具的債權文書的;

(十壹)其他需要裁決解決的事項。對前款第壹項至第三項的裁定,可以提出上訴。裁定書應當載明裁定結果和作出裁定的理由。裁定書應當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並加蓋人民法院印章。裁決以口頭方式作出的,應當記入筆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條* *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後,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壹)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判決、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二)原判決、裁定發現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依法改判、撤銷、變更;

(三)原判決基本事實不清的,應當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或者查明事實後改判;

(4)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應當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第壹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後,當事人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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