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緩刑,即判處壹定期限的有期徒刑和壹定期限的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是指距原判刑期五年以上。試用期內沒有違反相關規定的,試用期滿後不執行原判刑罰。
2.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兩年內沒有故意犯罪的,不再執行死刑,改判其他刑。
因為緩刑是把罪犯放在社會上進行考察改造,而不是關押執行,罪犯享有壹定的人身自由權,這種權利從判決確定之日起,即從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因此,判決前被羈押的罪犯,判決後應“釋放”,即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不應再羈押。
雖然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都規定了緩刑的執行期限,但在實踐中,壹些法院重視不夠,緩刑罪犯執行不及時,導致部分緩刑罪犯超期羈押的現象時有發生。
中止執行的條件是:
1,判處三年以下拘役、有期徒刑;
2.犯罪情節較輕的;
3.有悔改;
4.沒有再次犯罪的危險;
5.宣告緩刑對妳所居住的社區沒有重大不利影響。
緩刑與緩期執行的區別:緩刑是指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其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認為不被羈押不再危害社會,在壹定期限內附條件拒絕執行原判刑罰的壹種制度。死緩又稱死刑緩期執行。它通常也被稱為緩刑。對於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可以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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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二條
被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於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孕婦、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宣告緩刑:
(壹)犯罪情節較輕的;
(二)有悔改表現的;
(三)沒有再次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其所居住的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可以根據犯罪情節宣告緩刑,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人員。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被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