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
第五條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可以單獨或者聯合舉辦民辦學校。聯合舉辦民辦學校的,應當簽訂聯合辦學協議,明確合作方式、各方權利義務和爭議解決方式。
國家鼓勵通過捐贈、設立基金會等方式依法舉辦民辦學校。私立學校是通過捐贈等方式組織的。沒有舉辦者的,舉辦者在辦學過程中的權利和責任由舉辦者履行。
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方為實際控制人的社會團體,不得設立、參與或者實際控制實施義務教育的民辦學校;設立其他類型的民辦學校,應當符合國家關於外商投資的規定。
第六條舉辦民辦學校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應當具有良好的信用。設立民辦學校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建設用地使用權、知識產權和其他可以用貨幣估價、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能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第七條實施義務教育的公辦學校不得設立或者參與設立民辦學校,也不得改建為民辦學校。其他公辦學校不得舉辦或參與舉辦營利性民辦學校。但是,實施職業教育的公辦學校可以吸引企業的資金、技術、管理等要素,舉辦或者參與舉辦實施職業教育的營利性民辦學校。
公辦學校舉辦或者參與舉辦民辦學校,不得使用國家財政性資金,影響公辦學校的教學活動,不得僅以品牌輸出的方式參與辦學,並須經其主管部門批準。公辦學校舉辦或者參與舉辦非營利性民辦學校,不得以收取管理費或者變相收取管理費的方式取得辦學收入。
公辦學校舉辦或者參與舉辦的民辦學校應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具有與公辦學校相分離的校園、基礎教育教學設施和獨立的專職教師,按照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進行獨立核算,自主招生,自主頒發學業證書。
舉辦或者參與舉辦民辦學校的公辦學校依法享有舉辦者的權益,履行國有資產管理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