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協商方式:如果別人欠錢不還,可以在約定還款期限到期後協商分期還款。
2.訴訟:如果不能達成協議,債權人可以憑身份證、戶口本、起訴狀、借條等證據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法院判決對方還錢,對方在判決規定的期限內仍不還錢的,債權人可以在法院判決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二年內向作出判決的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3.支付令:債權人也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請支付令,索回欠款。
朋友借錢不還,也沒有借條和欠條,這是法律和道德的漏洞造成的。沒有借條或者欠條,就沒有證據,法律也無能為力。對方還是不還,只能靠良心。所以,借錢壹定要有借據或欠條,這不僅是保護自己的權利,也是防止意外和健忘的好辦法。如果有欠條,如果對方不還錢,可以起訴對方,也就是可以通過法律手段解決。
另外,在沒有借條或欠條的情況下,最好與對方達成還款協議。前提是對方必須配合,並就還款事宜簽訂協議,如還款時間、分期付款或壹次性付款等;以及還款日期和對方簽名。到期對方不還,就有證據起訴。
如果找不到人借錢,債務上有擔保人,債權人可以向擔保人主張債權,擔保人清償債務後可以向債務人追償。
債務人有配偶的,債權人可以要求配偶償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壹方名義所欠債務,如能證明借款用於家庭開支或改善家庭生活,應由夫妻雙方共同償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按照規定可以背書的票據持有人,因票據被盜、遺失或者滅失,可以向票據支付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依法可以申請公示的其他事項,適用本章規定。
申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寫明票面金額、出票人、持票人、背書人等票據主要內容,以及申請的理由和事實。
第二百二十六條人民法院決定受理申請時,應當同時通知付款人止付,並在三日內發布公告,督促利害關系人申報權利。公示催告的期限由人民法院根據情況決定,但不得少於六十日。
第二百二十七條付款人接到人民法院止付通知後,應當停止付款,直至公示催告程序終結。
公示期間,票據權利的轉讓無效。
第二百二十八條公示期間,利害關系人應當向人民法院報告。
人民法院收到利害關系人的申報後,應當裁定終結公示催告程序,並通知申請人和支付人。
申請人或者被申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