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工傷保險條例
工傷保險條例為了保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得到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分散用人單位工傷風險,制定本條例,自2004年6月5438+10月1日起施行。
自實施以來,在及時救治和賠償工傷職工、維護工傷職工合法權益、分散用人單位工傷風險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條例實施中出現了壹些新情況、新問題。為了了解這些問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於2009年7月起草了《工傷保險條例修正案(送審稿)》,並提交國務院審議。
二。工傷保險條例的實施
1.各類企業(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股份制企業、私營企業和鄉鎮企業)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職工(以下簡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其職工按照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2.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參照國家公務員制度進行人事管理的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由其所在單位支付費用。具體辦法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人事部、財政部的有關規定執行。其他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各類民辦非企業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的具體辦法,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財政部的有關規定執行。
3.全省設區的市按照《條例》的規定實行工傷保險市級統籌。阿壩州繼續實行工傷保險州級統籌。甘孜州、涼山州總體規劃級別由州政府因地制宜確定,逐步實施州級總體規劃。跨地區、高產能的中央在川工業單位,可以以相對集中的方式參加工傷保險異地社會統籌。具體辦法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其他中央和省屬單位按照屬地原則參加工傷保險社會統籌。
4.工傷保險費由用人單位繳納,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用人單位應當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征收。工傷保險基金存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於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勞動能力鑒定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工傷保險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