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是民法典的總論部分,規定民事活動的基本原則和壹般規定,在民法典中起主導作用。* * *分為基本規定、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民事權利、民事法律行為、代理、民事責任、訴訟時效、期間計算和附則,第11章,第206條。自《民法通則》正式版出版以來,出現了大量對《民法通則》乃至更為復雜的法律解釋進行解釋甚至評註的著作,其意義在於提供理論解釋。值此之際,秉承傳播法律的宗旨,基於傳播權威立法機關專家解釋的初心,針對法律適用的人群,力求簡潔的解釋風格。通過揭示規範對象和問題,為大家推送了《民法通則》各章重點條款的權威解釋。
第七十四條集體財產所有權勞動群眾集體組織的財產屬於勞動群眾,包括:
(壹)土地和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
(二)集體經濟組織的財產;
(三)集體所有的建築物、水庫、農田水利設施和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設施;(四)集體所有的其他財產。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由村農業生產合作社等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
已經屬於鄉(鎮)農民集體經濟組織的,可以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集體所有的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侵占、哄搶、私分、破壞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凍結、沒收。相關法規《憲法》第九條第10條第二款《土地管理法》第二條8-16、63條《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三條、第四條《國家土地管理局關於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規定》第19-25條。
綜上所述,以上是對《民法通則》第74條的解釋,《民法通則》第74條的規定其實主要是關於如何理解和分割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