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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正常死亡屍檢有哪些法律規定?

屍檢,即屍體解剖,是指解剖屍體以查明死亡原因的壹種醫學手段。屍檢在解決死因不明或有爭議的醫療事故糾紛中發揮著獨特的、不可替代的作用。壹般非正常死亡的屍體都需要法醫屍檢。

屍檢規則

第二條屍體解剖分為以下三種。1.普通解剖學:限於醫學院校及其他相關教學、科研單位。壹般屍檢可以收集以下屍體:1。死者有遺囑或家屬自願屍檢;2.無人認領的屍體。2.法醫解剖:限於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局和醫學院校附屬法醫處(室)。凡符合下列條件之壹者,應進行法醫屍檢:1。涉及刑事案件,必須進行屍體解剖以確定死因的人和沒有姓名的人,需要查明死因和死亡性質;2.突然或猝死,疑似他殺或自殺;3 .因工農業中毒或嚴重傳染病死亡涉及法律問題的屍體。病理解剖:限於教學、醫療、醫學科研和醫療預防機構的病理科(室)。凡符合下列條件之壹者,應進行病理解剖:1。死因不明;2.有科研價值的;3.死者有遺囑或家屬願意被解剖;4 .疑似職業中毒、嚴重傳染病或集體中毒死亡。上述1、2的屍體,壹般應取得家屬或單位負責人的同意。但對享受國家公費醫療或勞保醫療並在國家醫療衛生機構住院的死者,醫療衛生機構認為有必要明確死因和診斷的,原則上應進行病理解剖,各有關單位應積極協助醫療衛生機構做好家屬工作。

第三條屍體解剖必須由醫生作出死亡鑒定,並簽署死亡證明,方可進行。

《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第十條規定“發生醫療事故或者事件,臨床診斷不能確定死亡原因的,有條件的必須進行屍檢。屍檢應在死亡後48小時內進行,由衛生行政部門指定醫院病理解剖技術人員,有條件的應邀請當地法醫參加。醫療單位或者病人家屬拒絕屍檢,或者拖延屍檢超過48小時,影響死因認定的,由拒絕或者拖延的壹方負責。”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患者死亡,醫患雙方都不能確定死亡原因或者有異議的,應當在患者死亡後四十八小時內進行屍檢;如果符合屍體冷凍保存的條件,可以延長到7天。屍檢應當經死者近親屬同意並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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