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女方作為騙婚是什麽情況?
1.法律上的騙婚是指以婚姻為誘餌,騙取他人財物的行為。在司法實踐中,可以根據具體情況以詐騙罪處理。
2.如果壹方仍然以共同生活為目的,只是通過婚姻索取更多彩禮,不能以騙婚論處。
3.在實踐中,男女雙方都取得了結婚證。如果只是女方家庭意識淡薄,對婚姻不負責任,就不宜定性為騙婚。
二、遇到騙婚怎麽辦?
1.建議妳到女方戶籍所在地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可以要求法院判決女方返還彩禮。
2.按照“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妳必須向法院提交有利的證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釋,因婚前給付造成給付方生活困難的,法院應當支持給付方要求對方返還全部或者部分彩禮的訴訟請求。
3.騙婚的本質是以婚姻為誘餌,騙取對方的財物。有很多細節需要仔細調查。所以,如果妳覺得對方是騙婚的,建議向公安機關報案,由專業的司法機關進行判斷和處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46條婚姻應由男女雙方自願,禁止任何壹方強迫另壹方,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幹涉。
第1047條結婚年齡男性不得早於22歲,女性不得早於20歲。
第壹千零四十八條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壹千零四十九條男女雙方要求結婚的,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婚姻登記完成時,婚姻關系成立。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重新登記。
第1050條登記結婚後,根據男女雙方的協議,女方可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1051條有下列情形之壹者,婚姻無效:
(1)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家庭關系的;
(三)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