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
2、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應當改判;
3.原判決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的,查明事實後,可以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理。
對離婚的上訴有以下後果:
1.第二審法院發現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第二審法院查明事實的,應當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明事實後改判;
2.二審法院認定原判決、裁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綜上,第壹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後,當事人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需要變更原判決的,還應當對被訴行政行為作出判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
提起上訴的被告人、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壹審判決、裁定,有權以書面或者口頭方式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上訴。
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壹審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
不得以任何借口剝奪被告人的上訴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