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管理制度:為了規範變更管理,消除或減少變更造成的事故隱患,建立變更管理制度,對管理制度、操作程序、工藝技術指標、設備工作參數、聯鎖、報警等永久性或臨時性的變更進行風險識別和控制策劃。
責任
1技術員負責管理操作程序、工藝技術指標、設備工作參數、聯鎖和報警的變更。
辦公室負責管理體系等文件變更的管理。
其他部門負責其職責範圍內的變更管理。
法律依據
公路工程設計變更管理辦法
第三條各級交通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公路工程設計變更活動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公路工程設計變更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公路工程強制性標準和技術規範的要求,符合公路工程質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環境保護的要求。
第五條公路工程設計變更分為重大設計變更、重大設計變更和壹般設計變更。
下列情況之壹為重大設計變更:
(壹)調整連續長度10公裏的路線方案;
(二)特大橋數量或結構類型發生變化的;
(三)特長隧道數量或通風方案發生變化;
(四)互通立交數量發生變化的;
(五)收費方式和場地位置、規模發生變化的;
(六)超過初步設計批準的概算。
下列情況之壹為重大設計變更:
(壹)連續長度超過2公裏的路線方案調整的;
(二)連接線的標準和規模發生變化的;
(三)特殊不良地質地段處置方案發生變化的;
(四)路面結構的類型、寬度、厚度發生變化的;
(五)大中型橋梁的數量或結構類型發生變化的;
(六)隧道數量或方案發生變化的;
(七)互通立交的位置或者方案發生變化的;
(八)分離式立交的數量發生變化的;
(九)監控通信系統總體規劃發生變化的;
(十)管理、維護和服務設施的數量和規模發生變化;
(十壹)其他單項工程造價變化超過500萬元的;
(十二)超過批準的施工圖設計預算的。
壹般設計變更是指除重大設計變更和重大設計變更以外的其他設計變更。
第六條公路工程重大和較大設計變更實行審批制度。
屬於對設計文件內容的重大修改的公路工程重大和較大設計變更,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進行審批。未經審批的設計變更不得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