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1.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監察部關於保護檢舉人和控告人的規定。
第五條受理機關工作人員有意或無意泄露檢舉、控告信息的,應當追究責任,嚴肅處理。
第六條嚴禁將檢舉、控告材料轉交被檢舉、控告的單位或者個人。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追查舉報人、控告人。如果確實是誣告陷害,需要追查誣告陷害的,必須經地市級以上黨委、政府或者紀檢監察機關批準。
第八條匿名檢舉、控告材料,除案件調查需要外,不得擅自手寫或進行文件檢索核對;因查辦案件需要檢查筆跡或者進行文件搜查的,必須經地市級以上(含地市級)紀檢監察機關批準。
二。行政監察法第六章法律責任第四十六條泄露舉報事項、舉報受理情況以及與舉報人有關的信息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國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398條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過失泄露國家秘密罪國家工作人員違反保守國家秘密法的規定,故意或者過失泄露國家秘密,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國家工作人員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規定酌情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