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十壹條在辦理治安案件中查獲的毒品、淫穢物品、賭博用具、吸食、註射毒品用具以及本人直接用於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工具等違禁品,應當予以沒收,並按照規定處理。
違反治安管理取得的財物,應當追繳並返還被侵害人;沒有侵權人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登記、公開拍賣或者處置,所得收入上繳國庫。嫖娼後如何確定嫖娼的逮捕?賣淫是指通過支付金錢和其他物質利益與妓女發生性關系的行為。關於賣淫嫖娼行為的認定,權威的觀點是“獲利”不僅包括金錢,還包括財物或其他物質利益,大多數人都認同這壹觀點。所以在實踐中,只要雙方行為人都涉及到金錢、財物或者其他物質利益,警方都會認定為賣淫嫖娼。
所謂“自願”,就是妓女與他人發生性關系時是自願的。妓女能獨立控制和決定自己的行為,知道自己的行為能帶來利益,並積極追求這種利益。如果是被強迫、脅迫、引誘與賣淫者發生性關系,那麽非自願的壹方不應認定為賣淫,而應依法追究被強迫、脅迫、引誘者的刑事責任。
所謂“性關系”,就是只要有性器官的接觸,就是性關系,可能是雙方性器官的接觸,也可能只有壹個性器官的接觸。因此,“發生性關系”的行為包括性交、口交、肛交、手淫以及壹方用身體其他部位或器具刺激另壹方性器官的行為。發生性行為,觸摸性器官(是觸摸壹個還是兩個性器官),是認定賣淫嫖娼的關鍵。如果雙方行為的目的都不是為了發生性關系,就不能認定賣淫嫖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