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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商將工程分包給他人,事故責任如何計算?

定作人在完成工作期間對第三人或者自己造成損害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定作方對定作、指示或者挑選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從業人員在從業活動中因生產安全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的,用人單位或者分包單位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用人單位不具備相應的安全生產資質或者條件的,應當與用人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法律分析

勞動者在從事就業活動中受到人身損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或者請求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本條規定不適用於《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勞動關系和工傷保險範圍。《建築法》明確規定,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也禁止分包商將其承包的工程進行分包。根據《建築法》的上述規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進壹步將違法分包界定為以下情形:1。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的;2.建築工程施工總承包合同中沒有約定,未經建設單位同意,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部分建築工程委托其他單位完成的;3.總承包單位將建築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的;4.分包人將承包的建築工程分包出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二十九條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分包單位;但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除外,必須經建設單位同意。在總承包的情況下,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按照總承包合同的規定向建設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應按分包合同的規定向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應當就分包工程向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進行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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