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壹般的嫖娼行為被認為是違反行政管理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屬於違法行為,但尚未構成犯罪。如果被抓,可以單處罰款拘留,也可以並處罰款拘留。
賣淫不構成犯罪,但觸犯法律會被拘留。如果賣淫的對象是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則構成強奸罪,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壹般賣淫女處18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0元以下罰款;對於賣淫者,除了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外,還可以依法進行教育。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而賣淫的,構成傳播性病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組織或者強迫未成年人賣淫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犯前兩款罪,又犯殺人、傷人、強奸、綁架等罪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以組織賣淫為目的招募、運送人員或者協助他人組織賣淫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法律依據: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六條賣淫、嫖娼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強奸”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罪從重處罰。強奸婦女或者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強奸婦女和強奸幼女是卑鄙的;
強奸婦女,強奸多名幼女;
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強奸幼女;
兩人或多人輪奸;
強奸不滿十周歲的幼女或者對幼女造成傷害的;
造成受害人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