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法律關系由主體、客體和內容構成。票據法律關系的主體是指票據法律關系的參與者,即在票據發行和流通過程中,通過實施法律行為而取得壹定權利和承擔壹定義務的當事人。票據法律關系的當事人必須實施法律行為,才能取得主體資格。
票據法律關系的主體是特定的,主要包括: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持票人、承兌人、背書人、保證人、參與者等。這些票據法律關系的主體可以是個人、法人,也可以是國家。個人主體包括公民、外國人和無國籍人;法人包括經濟組織、社會團體和經濟聯合體。在特殊情況下,國家也可以是票據法律關系的主體。例如,壹個政府接受其他政府的捐贈,通常是通過交付賬單的方式。這樣,出票人可能是出票人,出票人可能是收款人,但票據法律關系的主體是兩個國家。指票據當事人之間給予和接受票據的理由。如出票人與收款人之間簽發、承兌票據的原因,背書人與被背書人之間轉讓票據的原因。
根據《票據法》的規定,因果關系只存在於給票和收票的直接當事人之間。壹旦票據被轉讓,其對票據效力的影響即被切斷。指匯票的出票人與付款人之間、支票的出票人與付款銀行或其他資金義務人之間的法律關系。即出票人委托付款人付款的原因。壹般來說,資金關系的存在或有效不影響票據的效力。出票人不得以已向付款人提供資金為由拒絕履行追索義務;付款人並不因為取得資金而自然成為票據債務人。作為匯票,付款人的承兌行為是其承擔票據債務的法定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