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流動性:《票據法》規定,票據只有通過交付或者交付給受讓人才能合法轉讓,票據債務人不得以未收到轉讓通知為由拒絕清償;
2.票據的無因受讓人無需調查簽發和轉讓的原因,只要票據合格,即可取得票據正文中載明的權利;
3.必要性,票據的形式必須符合法定的形式要求,記載的必要事項必須完整且符合規定,否則不具有票據的效力;
4.敏捷。票據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票據義務時,必須向付款人提示票據。如果持票人不出示匯票,付款人沒有付款的義務。《票據法》還規定了票據的提示期限,超過期限票據權利將喪失;
5.返還:持票人收到已付車費時,應將已簽名的票據返還給付款人,從而結束票據的流通。
展開:
1,票據的基本概念。
票據是壹種特殊的憑證,代表持有人對某種權利或債務的所有權,具有可轉讓性的特征。
廣義的票據包括各種有價證券和憑證,如股票、公司債券、發票、提單等。狹義的票據,即我國《票據法》規定的“票據”,包括匯票、銀行本票和支票,是指由出票人簽發的,約定由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見票時或者在指定日期無條件向收款人或者持票人支付壹定金額的有價證券。
2.接受。
承兌是指持票人向銀行、信用社等商業機構發出對其票據的承兌請求後,該機構在票據上簽字表示承兌,並承擔向持票人支付票據的法律責任。
3.折扣。
貼現是指持票人將支票、匯票等票據在到期日前交付給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按照壹定比例折價出售。貼現是從票據的到期日開始計算貼現日,然後按照貼現日與到期日之間的實際天數計算。
4.背書。
背書是指票據持有人將其持有的票據所有權轉移給他人的行為,這種轉移以背書的形式完成。背書可分為空白背書和特定背書。
5.追索權。
匯票到期未兌現時,持票人可以通過追索權使背書人和承兌人承擔付款責任。持票人應當在匯票到期後立即行使追索權,否則追索權可能喪失。
6.票據行為的意義。
票據行為是票據交易中不可或缺的環節。通過承兌、貼現、背書和追索,可以加速資金流動,促進經濟活動。它不僅方便了企業的融資,也對國民經濟的發展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
7.總結。
總之,承兌、貼現、背書和追索權是票據交易中的重要行為,促進了經濟活動的順利進行。各種票據具有不同的交易特征,選擇合適的票據行為對不同的金融機構和持票人具有重要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