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票據貼現是指持票人以融資為目的,在票據到期前支付壹定的利息,將票據出售給銀行。對於貼現銀行來說,就是買未到期的票據。貼現期限較短,壹般不超過6個月,可貼現的票據僅限於已承兌和未到期的商業匯票。(2)票據承兌是指票據付款人承諾承擔票據債務的行為。承兌是匯票特有的。匯票的出票人和付款人之間存在委托關系。出票人在票據上簽字,並不代表受票人壹定會付款。為了保證票據到期時得到支付,持票人會在票據到期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兌。付款人在匯票上簽章並承兌的,即承擔匯票到期付款的責任,否則持票人有權對其提起訴訟。
法律客觀性:
壹、票據質押票據質押是擔保債務履行的壹種方式。我國《擔保法》第七十五條規定:“匯票、支票、本票...可以質押”。我國《票據法》第三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匯票可以質押,並以背書記載‘質押’字樣。被背書人可以通過依法實現其質權來行使票據權利。”票據質押是保證債務履行的方式之壹。我國《擔保法》第七十五條規定:“匯票、支票、本票...可以質押”。我國《票據法》第三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匯票可以質押,並以背書記載‘質押’字樣。被背書人可以通過依法實現其質權來行使票據權利。”但由於上面提到的壹般規定,銀行工作人員在受理質押票據操作時有很多麻煩。本文擬詳細闡述票據質押的原理、質押背書的表現形式及其操作。根據我國《票據法》的規定,票據質押時,應當以背書方式記載“質押”二字,由此可見,票據作為文字擔保,應當嚴格憑其記載而發生效力。與其他質押形式相比,票據質押在票據記載形式上有其明確的要求,即必須背書簽名,記載被背書人姓名,並標明表示“質押”意思的文字。實踐中,未經背書僅簽訂質押合同不能成立質押關系,票據質押不發生效力。基於此,筆者認為質押背書應被認為是票據質押的壹個有效要件,也是壹個非對抗要件。出質人未在票據上背書簽名的,持票人不能取得相應的質押,不能基於質押行使票據權利。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票據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在構成票據質押的條款中也有明確規定。二、票據貼現對於持票人來說,貼現是將未到期的票據出售給銀行以獲得流動性,從而提前收回預付給商業信用的資本的行為。對於銀行或貼現公司來說,貼現是壹種與商業信用相結合的貸款業務。壹般來說,票據貼現可以分為三種,即貼現、轉貼現和再貼現。貼現是指客戶(持票人)將未到期的票據賣給貼現銀行,以提前獲得現金。壹般工商企業向銀行辦理的票據貼現就屬於這種;現金貼現是指將銀行購買的未到期票據轉讓給其他商業銀行。現金貼現壹般是商業銀行相互拆借資金的壹種方式。再貼現是指貼現銀行將未到期的已貼現票據貼現給中國人民銀行,並通過轉讓票據從中國人民銀行獲得再貸款的行為。再貼現是央行的壹項信貸業務,是央行用來實施貨幣政策的貨幣政策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