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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臺順風車違法嗎?

1.免費搭車不算非法營運。如果沒有金錢交易或者無法核實有金錢交易,則不屬於非法經營。但是,壹天接單不能超過壹定次數。如果壹天超過3-4次,就可以認定為非法營運。

2.有償搭車屬於非法營運。非法營運是指未依法取得營運權的營運行為。

第壹,“搭便車”的法律性質

1,免費“搭便車”是壹種善意的行為。

免費“搭便車”是指免費的道路限行汽車,是指私家車經營者出於友好互助的良好願望,同意讓搭便車者免費乘坐自己駕駛的汽車前往某地。免費“搭便車”是壹種給予利益的行為,原因如下:第壹,當事人旨在發展和維持良好的道德關系。私家車經營者為搭便車者提供的免費送貨服務,純粹是出於友誼和互助。第二方之間的協議缺乏法律意義和效力。

2、有償“搭便車”是壹種合同行為。

有償“搭便車”是指私家車經營者與搭便車者達成協議,搭便車者通過支付私家車經營者的部分駕駛費用,將私家車載至約定地點的行為。其本質是壹種合同行為,原因如下:第壹,當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第二。各方就有償搭車達成壹致。第三,形成當事人之間的法律權利和義務。

二、“搭便車”的人身損害賠償

根據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關規定,雙方應當按照過錯推定原則承擔責任。

1.因搭車人故意造成事故的,私家車經營者免除賠償責任:

2.如果搭車人的過錯太大。

損失或者分擔的過錯,與私家車經營者的過錯具有同等效力的,應當按照過錯相抵的原則,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損失;

3.私家車經營者已經盡到了註意義務。減輕私家車經營者的責任;

4.私家車經營者盡了註意義務,但由於兩車相撞或其他損害後果,賠償責任主要由第三人承擔。

5、有償“搭便車”損害賠償

私家車經營者和搭便車者不僅可以通過機動車損害賠償的保險制度和自行約定的免責條款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由於雙方是合同關系,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當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重疊時,受害方可以根據最大限度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原則,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或者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三,研究和探討“搭便車”的治理機制

政府要依法監管,設立風險預警。開發公共資源,完善法律,讓“搭便車”合法化。政府應該大力發展公共交通。降低人們的出行成本,增加人們的出行便利性,才是治本之策。

法律依據:

網絡預約出租汽車服務管理暫行辦法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縣級以上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30000元以上65438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未取得經營許可證,從事或者變相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的;

(二)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無效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從事網絡約租車經營活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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