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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企業的財產和破產清算財產的內容

1.破產企業的財產:

破產財產又稱債務人財產,是指根據破產程序可以分配給債權人的,屬於債務人的全部財產。由破產宣告時債務人所有或者管理的全部財產、破產宣告後破產程序終結前債務人取得的財產以及應當由債務人行使的其他財產權利組成。

2.破產清算財產:

法院認為債務人符合法律規定的破產條件的,應當作出破產宣告,進行破產清算。此時的財產屬於破產清算財產。

擴展數據:

破產是指當債務人無力償還債務或資不抵債時,債權人或債務人向法院請求宣告破產並按破產程序償還債務的壹種法律制度。狹義的破產制度僅指破產清算制度,廣義的破產制度還包括重整和和解制度。在大多數情況下,破產是指壹種企業行為和經濟行為。人們有時習慣於呼籲個人或公司破產。

1.經濟意義上的破產是指債務人的壹種特殊經濟狀態。在這種狀態下,債務人已經無力支付到期債務,最後不得不傾其所有來清償債務。法律意義上的破產是指壹種法律手段和法律程序。通過這種手段和程序,壹般可以解決債務人與眾多債權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

2.壹般來說,破產是指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也稱為事實破產,主要分為兩類:壹類是債務人已經喪失繼續經營企業的財產承受能力;另壹類是指債務人無法清償債務的財務危機。但法律上使用的“破產”是指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時所適用的債務償還程序以及這壹程序結束後債務人地位受到限制的法律狀態。

3.當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審判程序旨在公平地清償債務人的全部財產給全體債權人。

4.破產是啟動破產程序的原因。無力支付或債務超過全部表明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因此進行破產等清算處理。

5.債務人不能支付時,法院依申請裁定宣告破產;債務人停止支付時,推定其不能支付。

6.“倒產”是指債務人在還款到期時不能償還債務的狀態,即處於不可挽回的經濟狀態。表現為:債務人簽署的所有有價票據無效;銀行暫停交易通知;申請破產和其他生產逆轉程序正在進行中。在日本,現行的反轉生產制度包括破產、協商、公司重組、特別清算和公司復原。“破產”壹般包含兩層意思:

(1)破產作為程序和制度的概念。破產法被視為審判處理的程序和制度。這壹程序掌握債務人的所有財產,拍賣其股票價格,並將收益分配給所有債權人。

(2)破產的概念,作為債務人的經濟崩潰,傳統上是指“由於經濟崩潰,壹個人的全部財產已無力償還其對所有債權人的債務的狀態。

6.取得債務人財產並改變其價格,根據債權清償順序將債務人財產按比例分配給債權人的壹種程序。

7.破產可以是壹個法律概念,也可以是非法律概念。法律意義上的破產,是指按照破產法規定的程序,對債務人進行清算或者整頓。

8.從法律上講,破產是指在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法院為了保護大多數債權人,兼顧債務人利益,對債務人全部財產進行分配的程序。破產程序又稱壹般執行或壹般執行,目的在於壹舉解決所有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債務清償關系,因此具有清算程序的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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