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破產宣告前成立的無財產擔保的債權;無財產擔保債權是破產關系中最重要的破產債權。
2.破產宣告前發生的債權,雖有財產擔保,但債權人放棄優先受償權的;放棄優先受償權的財產擔保債權應納入破產債權範圍,清償順序與其他破產債權相同,按破產程序等額受償。
3.破產宣告前發生的債權,雖有財產擔保,但債權數額超過抵押物價值的;如果被擔保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其所擔保的全部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債權將像普通債權壹樣得到清償,因此也屬於破產債權。抵押物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的原因滅失的,債權人只能按照破產程序以普通破產債權受償,但因他人原因滅失的,債權人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4.付款人或者承兌人在不知道出票人被宣告破產的情況下,向持票人付款或者承兌而產生的債權;這裏的票據主要是指以支付金錢或財產為目的的匯票、支票等有價證券。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
第壹條除債務人所有的貨幣和實物外,債務
債權、股權、知識產權、用益物權和其他可以用貨幣估價並依法轉讓的財產權利,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為債務人的財產。
第二
下列財產不得認定為債務人的財產:
(壹)債務人基於倉儲、保管、承包、寄售、借用、保管、租賃等合同或者其他法律關系而占有、使用的他人財產;
(二)債務人尚未取得所有權的財產在出售時保留所有權;
(三)專屬於國家所有並且不能轉讓的財產;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屬於債務人的其他財產。
文章
人民法院應當承認債務人依法設立擔保物權的特定財產為債務人的財產。
擔保物權消滅或者實現後,債務人特定財產的剩余部分,可以在破產程序中用於清償破產費用、受益債務和其他破產債權。
第四條
人民法院應當依法認可債務人在* * *所有的財產中的份額,或者* * *與* * *所有的財產相對應的財產權,以及分割* * *所有的財產所得的部分。
人民法院宣告債務人破產清算,屬於財產分割的法定事由。人民法院裁定債務人重整或者和解的,財產分割依照《物權法》第九十九條的規定執行;人民法院根據重整或者和解的需要,管理人請求分割財產的,應當準予分割。
因分割* * *財產,損害其他* * *人利益,其他* *人請求作為* * *利益清償債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五條
破產申請受理後,未依照企業破產法第十九條規定中止債務人財產執行程序的,采取強制執行措施的有關單位應當依法予以糾正。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被依法輪換的財產為債務人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