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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資格繼承的法律規定

法律主觀性:

(1)企業債務的責任根據《合夥企業法》的規定,有限合夥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可見,普通合夥人對公司債務的承擔大於有限合夥人。(二)與本企業的交易根據《合夥企業法》的規定,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或者全體合夥人同意外,普通合夥人不得與本合夥企業進行交易。有限合夥人可以與該有限合夥企業進行交易。因此,在關聯方交易中,法律允許有限合夥人與企業進行交易。(3)競業限制方面,根據規定,有限合夥人可以單獨或者與他人合作從事與本有限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可見,法律允許有限合夥人從事與本企業競爭的業務。(4)財產份額質押方面,根據《合夥企業法》的規定,普通合夥人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必須經其他合夥人壹致同意;未經其他合夥人壹致同意,其行為無效,給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有限合夥人可以質押其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5)財產份額轉讓方面,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外,普通合夥人轉讓其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夥人壹致同意;有限合夥人可以根據合夥協議將其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轉讓給合夥人以外的人,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夥人。可見,除非合夥協議另有約定,普通合夥人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財產份額時,必須經其他合夥人“壹致同意”,而有限合夥人轉讓時,按照規定只需“通知”即可。(6)在出資方面,根據《合夥企業法》的規定,普通合夥人可以用現金、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也可以用勞務出資;有限合夥人不得以勞務出資。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六十壹條:有限合夥企業由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的合夥人設立: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有限合夥企業應當至少有壹名普通合夥人。第七十五條有限合夥企業只剩下有限合夥人的,應當解散。有限合夥企業只剩下普通合夥人的,應當轉為普通合夥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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