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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水許可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取水許可管理,規範取水申請、審批和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和《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以下簡稱《取水條例》),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取用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以及從事取水許可管理活動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水利部負責全國取水許可制度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

水利部所屬的流域管理機構(以下簡稱流域管理機構)按照法律法規和水利部規定的管理權限,負責轄區內取水許可制度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分級管理權限,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取水許可制度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

第四條批準的流域取水總量不得超過國家批準的可利用水資源量。

本行政區域內批準的取水總量不得超過流域管理機構或者上壹級水行政主管部門下達的本行政區域可供用水總量。

第二章取水申請和驗收

第五條實行政府審批制度的建設項目,申請人應當在提交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預)前提出取水申請。

列入政府核準項目目錄的建設項目,申請人應當在提交項目申請報告前申請取水。

辦理取水許可的流程是怎樣的?

第壹步:申請人持申請材料向市政務服務中心市水務局窗口提出取水申請,窗口工作人員初審後受理。

第二步:市水務局安排人員進行現場勘察,核定挖井數量、取水時段、取水數量。

第三步:在承諾時限內,經審查符合法定條件的,依法作出準予許可的書面決定,頒發取水許可證。

取水許可權限屬於流域管理機構的,應當向取水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

法律依據:《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第二條。取用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申請取水許可,繳納水資源費,但本條例第四條規定的情形除外。

取水許可管理辦法

第五條實行政府審批制度的建設項目,申請人應當在提交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預)前提出取水申請。列入政府核準項目目錄的建設項目,申請人應當在提交項目申請報告前申請取水。列入政府備案項目目錄的建設項目和未列入國家基本建設管理程序的其他建設項目,申請人應當在取水工程開工前申請取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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