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條國家實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農村土地承包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采取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可以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進行承包。
第五十條荒山、荒溝、荒丘、荒灘可以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直接承包,也可以在承包或者股份合作前將土地經營權折股分給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的,應當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防止水土流失,保護生態環境。
2.土地管理法
第十三條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的依法用於農業的耕地、林地、草地和其他土地,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實行家庭承包,不宜實行家庭承包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可以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
第三十七條非農建設必須節約用地。能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能利用劣質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禁止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
第三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閑置或者荒蕪耕地。
第四十壹條開發使用權未確定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用於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可以由開發單位或者個人指定長期使用。
3.《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第十七條禁止單位和個人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禁止開墾區內從事土地開發活動。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土地復墾區內,開發國有荒山、荒地、荒地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的,應當向土地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
壹次性開發國有荒山、荒地、未確定土地使用權600公頃以下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權限批準;開發600公頃以上的,報國務院批準。
未確定土地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開發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或者漁業生產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可以確定由開發單位或者個人長期使用,最長使用期限不超過50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條國家實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農村土地承包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采取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可以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進行承包。
第五十條荒山、荒溝、荒丘、荒灘可以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直接承包,也可以在承包或者股份合作前將土地經營權折股分給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的,應當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防止水土流失,保護生態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