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決、裁定和調解書;
2.民事制裁決定和支付令;
3、刑事判決、裁定和調解書的財產部分;
4.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的有關規定作出的仲裁裁決、調解書和財產保全、證據保全裁定;
5、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理決定書;
6.公證處依法授予的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債務、物品回收的債權文書;
7.經人民法院裁定並承認有效的外國法院的判決、裁定和外國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
二、應用程序的實施
1.申請的法律文件已經生效;
2.申請執行人是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人或其繼承人或權利人;
3.申請執行人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申請;
4.申請執行的法律文書有給付內容,執行標的和被執行人明確。
5.債務人未在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期限內履行義務。
6.屬於申請執行的人民法院管轄。
三、申請執行須向法院提交文件及證明。
(壹)申請執行。申請執行書應當載明申請執行的原因、事項、執行對象以及申請執行人所知道的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
(2)生效法律文書復印件。
(三)申請執行人的身份證明。公民個人申請的,應當出示居民身份證;法人申請的,應當提交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其他組織申請的,應當提交營業執照復印件和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
(四)權利繼承人或者權利承受人申請強制執行的,應當提交繼承或者權利承受證明。
(五)其他應當提交的文件或者證件。
四、法院審判機關移送執行機關執行的法律文書。
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書、民事制裁決定書,以及以給付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為內容的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