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平等就業和擇業權;
2.獲得勞動報酬的權利;3.享有帶薪休息和休假的權利;
4.勞動安全和健康保護權;
5.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
6.享有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
7.將勞動爭議提交解決的權利;
8.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者權利,勞動者(勞動者)必須履行的義務包括:遵守勞動合同,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法規;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
二、我方雇員(工人)享有的義務包括:
1,完成勞動任務——最基本的義務;
2.提高職業技能;
3、勞動安全衛生法規的執行情況;
4.遵守勞動紀律;
5.遵守職業道德。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依法建立健全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的休息時間、工作條件、保險待遇、勞動報酬等。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勞動者有權監督用人單位有關勞動規章制度的制定和執行。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的,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協商不成的,勞動者應當先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對勞動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
用人單位制定、修改或者決定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關系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與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
在執行規章制度和重大問題的過程中,工會或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修改完善。
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予以公示或者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