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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與情人開房,丈夫捉奸。情人逃跑時跳樓身亡。丈夫應不應該承擔法律責任?

如果在強奸過程中,“丈夫”等人沒有恐嚇“情人”,而是“情人”自己害怕被抓,自己選擇跳樓,“丈夫”等人不承擔法律責任。我們就選擇江華縣人民法院最近的判決來說明。

壹、基本案情:永州江華縣人李某,得知妻子和情人去賓館開房,叫來四個朋友壹起抓奸。當他們沖進來時,妻子的情人為了不被發現,試圖從窗戶逃走,但他不小心摔死了。事後,墜樓身亡男子家屬起訴李夫婦、幫忙抓奸的4人、酒店賠償80余萬元。

法院認為,李等人踹門的行為不壹定會威脅到“愛人”的生命安全。爬窗是愛人的自願行為,從樓上墜下屬於意外事故,相關人員無需對“愛人”的死亡負責。最後法院認為酒店的安保措施不完善,綜合考慮後要求酒店賠償4萬元。

二、“四兄弟有法”通過案例分析:1。這個案子其實是壹個侵權的官司。壹般來說,要使對方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要求賠償的壹方必須證明對方有違法行為或過錯。對於壹般的侵權案件,沒有過錯是不需要承擔責任的。在“情人”墜樓身亡事件中,李等強奸犯是否存在違法行為或過錯?首先,李的妻子與“情人”開房是不道德的,是挑戰社會底線、違背公序良俗的行為。其次,李作為欺騙行為的受害人,有權采取自助行為。李的抓奸行為不存在違法行為,在道德上不能做出負面評價。最後“情人”在李等人破門而入前跳樓,並無辱罵、威脅行為。只能說“情人”跳樓是自己的選擇,而不是因為抓奸等人的直接脅迫。因此,可以說,窗戶意外墜落是“情人”自主選擇的結果,與李等人沒有直接關系。

2.關於法院對酒店責任的判決。酒店作為公共場所,有保障消費者人身安全的義務。如果酒店在安全設施方面存在缺陷,將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媒體也沒有解釋清楚酒店到底有什麽樣的過錯,法院判決酒店賠償的理由是什麽。“四哥有權說”感覺酒店有點稀裏糊塗,因為不清楚具體情況,這壹點就不細說了。

第三,“四兄弟有法說”提醒大家,任何人發現自己的結婚對象有婚外情都會生氣,抓奸在理。從相關案例來看,強奸案處理不當,很容易從“受害者”變成“加害者”,傷亡慘重者也應承擔刑事責任。為此,我想在這裏提醒大家壹兩點。

1.如果懷疑結婚對象有婚外情,是調查還是抓奸,要考慮清楚對婚姻、家庭、孩子的影響。筆者認為,如果不想離婚,最好不要證明那惡心的壹幕,得不償失。

2.如果想在離婚過程中占據主動,或者爭取更多的財產,也有必要對對方的婚外情進行調查確認。但這種證據需要合法取得,不能有違法、暴力或侵犯隱私的行為,否則法院不會認可。特別是如果視頻證據存在毆打侮辱現象,法官絕對不會采信判案。

3.在抓奸過程中,不得有暴力毆打、言語威脅、侮辱等行為。,只需要取證證明婚外情是事實。千萬不要向第三方要錢,很容易構成敲詐勒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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