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房可以抵押。
根據《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
第八條下列房地產不得抵押:
(壹)權屬有爭議的房地產;
(二)用於教育、醫療、市政等公益事業的房地產;
(三)列為文物保護的建築和其他具有重要紀念意義的建築;
(四)已依法公告的房地產;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或者以其他方式限制的房地產;
(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房地產。
可見拍賣行是可以抵押的。
擴展數據:
期房抵押應註意的問題
1.抵押人是拍賣行的預購人。
在期房抵押中,抵押人只能是預購人,不能是預售房屋的開發商。在現實生活中,由於房地產開發需要巨額資金。
開發商為了獲得開發資金,必須明確法律行為是“在建工程抵押”。
即在房屋未售出的情況下設定的抵押,而非拍賣行的抵押。對於已經預售的商品房,開發商可以不再設定抵押權。
因為,如果允許房地產開發商重復使用已預售的房屋進行抵押,必然導致預購人的購買權與開發商的抵押權發生沖突,阻礙優先購買權的實現。
按照新的理論,後繼物權不能妨礙在先物權,所以後繼抵押權不能成立,這就是房地產開發商不能對其期房設定抵押的原因。
2.必須簽訂有效的商品房預售合同。
由於期房抵押合同是擔保主合同的附屬合同,所以必須以主合同即商品房預售合同的效力為前提。
商品房預售合同的效力必須包括:壹方面,預購人與預售人簽訂了拍賣合同,並按合同約定支付了壹定比例的購房款;另壹方面,開發商的預售行為必須符合法律規定。
我國《城市》第四十四條規定:“商品房預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已繳納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二)持有規劃許可證。
(三)根據商品房預售情況,開發建設投資已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25%以上,並已確定建設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請預售登記,並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書。"
3.期房抵押需要辦理抵押登記。
期房抵押屬於房地產抵押的範疇。根據我國《房地產管理法》和《擔保法》的有關規定,房地產抵押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抵押當事人應當到房地產所在地的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
物權的產生應遵循公示原則,物權公示有交付和登記兩種方式。由於期房抵押不轉移抵押物的占有權,不能通過交付方式公示,只能進行登記。
抵押登記是抵押取得公信力的必要途徑,對於充分發揮抵押的擔保功能、維護交易安全、保護第三人利益具有重要意義。期房抵押是以尚未建成的房屋為抵押的。
因其抵押物的特殊性,登記機關應在合同中予以記載。抵押房地產在抵押期間竣工的,抵押人取得房地產權屬證書後,當事人應當重新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